《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作为具有法律属性的国家强制标准,从源头到龙头,全流程保障着人民的饮用水安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以下简称2006版《标准》)自2007年7月1日实施以来已近16年,面对我国发展形势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和原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有关部门历时5年的论证和修订, 2022年3月15日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已于2023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一、新旧标准主要变化
(一)水质指标更新,更加关注风险变化。
1、 水质指标调整
水质指标由GB5749-2006的106项调整为97项,包括常规指标43项和扩展指标 54 项。水质参考指标由原标准的28项调整为55项。
新标准根据水源风险变化和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对指标做了调整,体现在“有增有减”。一方面,新标准更加关注水质感官性状,增加了2-甲基异莰醇、土臭素指标,并增加了乙草胺和高氯酸两项扩展指标;另一方面,对我国多年前已禁止生产使用的物质,结合近年来的检出情况,新标准将三氯乙醛、硫化物、氯化氰(以CN-计)、六六六(总量)、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林丹、滴滴涕、甲醛、1,1, 1-三氯乙烷、1,2-二氯苯、乙苯12项指标从标准正文中删除;将硒、四氯化碳、挥发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4项指标从常规指标调整到扩展指标;此外,考虑大肠埃希氏菌比耐热大肠菌群有更强的指示作用,将耐热大肠菌群这一指标彻底删除。
2、指标限值调整
硝酸盐、高锰酸盐指数、浑浊度、游离氯、硼、氯乙烯、三氯乙烯、乐果指标限值进行了调整。
(二)新标准体现了去行政化。
1、2006版《标准》中规定了行政管理的要求。新标准调整了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放宽的依据由“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变为 “经风险评估”,由行政依据变为了技术依据。
2、2006版《标准》其适用范围为“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新标准调整为“各类生活饮用水”。新标准表明作为最基本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其适用范围应广泛化,对于各种供水方式的归类和行政管理规定应由法律规定,而非由标准明确。
(三)新标准统一了城乡供水的水质评价要求。
2006版《标准》中规定了对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水质指标的过渡性要求。本次删除了过渡性要求(仅保留4项)、小型集中式供水定义中“农村”字样。本次修订遵循“城市与农村相结合”原则,统筹考虑现阶段我国城乡饮用水水质状况,体现国家对城市和农村地区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要求的一致性。
(四)强调科学消毒,进一步加强对消毒副产物的控制。
2006版《标准》中部分消毒副产物指标属于非常规指标,而非常规指标的选择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在水质监测部分表述为“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新标准调整了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 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二氯乙酸、三氯乙酸等6项消毒副产物变为常规指标,明确了采用的消毒方法不同时进行不同指标的检测。
(五)指标分类方法的调整,文字表述准确便于理解。
根据水质指标的特点,新标准将指标分类方法由2006版《标准》的“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调整为“常规指标和扩展指标”,修改后指标分类表述更确切,避免了歧义的产生。其中,常规指标指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扩展指标指反映地区生活饮用水水质特征及在一定时间内或特殊情况下水质状况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