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量、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应当公布。
管理维护单位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水质情况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并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和物业服务企业全过程监督。